一如既往,雷洋的死再次将公权力机关推上风口,每每发生的类似的事件中,也的确有很多让公众生疑的地方,雷洋案中也不例外,比如雷洋案中:“遗体上有多处伤痕”“发现口腔里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同时在其右额部有局部皮肤挫伤”……,诸多疑点,在没出示有说服力的证据情况下,涉事机关任何辩解均是苍白的,公众凭自己的生活经验、常识完全可以作出自己推定,而这样的推定,在法律上也很到了相应的认可(1)。雷洋无论是不是涉嫌嫖娼,即使经调查雷洋的确存在嫖娼行为,也仅仅是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罪不致死。人人均有自己弱点,雷洋我相信也非完人,此次事件中,公权利机关需要向公众说清雷洋死亡的原因,是暴力致死?还是突发疾病?而不是,雷洋有没有嫖娼行为。再次是谁来向公众讲,雷洋事件中可能存在滥用职权、或暴力取证的问题,程序正义要求“任何人不能做和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涉事机关有述权利,但没有对自己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自证清白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对于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渎职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是还原事件真相的程序保障。在真相公布前,涉事机关最好的作法未过于保持沉默,以免给人越描越黑的嫌疑。
虽然雷洋事件已然发展成公共事件,但在事件的起始,无论雷洋是否涉嫌嫖娼,涉事机关应有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2),避免个人隐私公开化,如此看来,即使雷洋非暴力致死,也不能说涉事机关完美无缺。
我们的国情决定了,相同县域内公检法三机关,由于工作的关系,日常工作人员有很多交往接触,为从根本上保证类似事件得到公正处理,将来可考虑将类似事件的调查取证权,由涉事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实施。
注:(1)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文/ 孙科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