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楼面积未登记,责任双方来承担
2004年6月1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现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05.25平方米。原告交清房款取得房屋后发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82.94平方米。究其原因,因为房屋结构为屋顶设计有坡度的顶层阁楼,房屋登记时根据规定层高低于2.2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登记,所以造成面积“缩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合同约定面积与登记面积出现误差部分购房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房屋2.2米以下部分价款的支付,签订合同时未根据房屋特殊设计作出明确约定,对此双方均有责任。该部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被告支付了相应建筑成本。按照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应价款。考虑到这部分面积与正常房屋毕竟有别,原告按正常房屋价格交纳房款有失公平,被告应适当返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0%的购房款。
律师说法:合同上理应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尤其是建筑面积,不得马虎。另外还需注明,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需注意的是,这些应该以书面形式留存,以免后期发生争议难以确定。
除此之外,作为买主的购房者,也应当注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在购买时认真核实以上基本信息,以免像案例中的王某一样,无故多交了20多平米的购房款。